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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核对各自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
作者:方兴 来源:上海市实验学校 日期:2005-03-173414
(图片共1张)

教师核对各自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
通知一:
如本校教师怀疑自己继续教育学分有误的,请于即日起至2005年4月1日前到科研处查询,并提出学分更正要求,过时教育学院将不再办理。请相互转告!


通知二:
凡“十五”(2001年1月至今)期间参加外区县培训单位举办的教师培训,需申报进修学分的本校教师,请将获得培训学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上注明:目前所在单位、培训编号)于2005年4月1日前交科研处。学校将统一去教育学院办理。

科研处
2005-3-17
附:
关于"十五"师干训对象各类学分核对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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