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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非师范生奖励费、师范生学费返还的通知
作者:唐惠康 来源:上海市实验学校 日期:2012-09-102510


根据市教委相关精神, 2007年本市高校毕业到我校工作的的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以及2011年毕业到我校工作的的师范类毕业的教师,请在9月14日(本周五)之前,将本人学费凭据。或由原就读学校出具得学费收费标准证明(就读学校的学院、财务部门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盖章有效)交到人事处,办理相关费用申请,逾期后果自负。

校人事
2012年9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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