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中学(职校)、小学(特教)、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:
“十一五”期间,我区中小幼教师为提高自身素质,职后参加了各级各类学历达标培训或高一层次学历培训。根据浦社工委发[2006]077号文件印发《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》及《浦东新区“十一五”教师继续教育文件汇编》(白皮书)的有关文件精神: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,凡参加教育类达标学历培训或教育类高一层次学历培训,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师,都可以得到政府和所在学校的培训成本补偿。现就有关补偿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补偿标准
1、参加幼儿园、小学专科学历,中学本科学历等达标学历培训的教师,补偿培训成本的三分之二。
2、参加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培训,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者,补偿培训成本的二分之一。
3、参加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生课程班学习,获得结业证书者,补偿培训成本的三分之一。
二、经费来源
从教育局已经下拨到各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。
三、操作流程
1、各学校审核本校的培训者所获得的证书(原件),核准学历层次和所学专业;
2、各学校收缴培训者的学费发票(原件),对照标准,计算补偿金额并在校内公示;
3、对公示无疑义者,发放应补偿学费;
4、对所发放人员的补偿情况,造册并附好原始发票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,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存档备查。
以上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。
特此通知
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培训部
2011年12月15日
注:1. 我校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2. 请有关教师在12月20日—12月23日,把有关材料交方兴老师处。
上海市实验学校校长室
2011年12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