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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事宜的通知
作者:黄文良 来源:上海市实验学校 日期:2014-10-282262

尊敬的家长:
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简称居民医保)的登记缴费即将开始。经市政府批准,本市的居民医保政策有新的调整,涉及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缴费与医保待遇事宜如下:
1、2015年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办理的时间截止期为2014年12月6日(具体起始时间按各学校规定)。
2、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750元,个人缴费为90元。
3、中小学生及婴幼儿2015年住院待遇如下:即每次住院起付标准:一级医疗机构50元,二级医疗机构100元,三级医疗机构300元。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,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从75%调整为80%;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从65%调整为70%;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从55%调整为60%。
4、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门急诊待遇维持不变。即起付标准为300元。当年累计门急诊医疗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,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65%;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55%;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,医保基金支付50%。
若您的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则属于本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参保对象:
①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在校(册)学生,在园(所)幼儿;
②本市户籍19-20周岁,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;
③持有原《上海市居住证》(CW9开头的或“B”类)的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,或持有新《上海市居住证》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(120分)的人员其18周岁以下的在校(册)学生、在园(所)幼儿;
④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“单位集体户口”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,18周岁以下的本市或非本市的在校(册)学生,在园(所)幼儿;
⑤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“单位集体户口”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,19至20周岁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;
⑥本市新疆班、西藏班的学生;对口支援都江堰和西部地区农村在沪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。
符合上述条件1-3中任意一条的,且愿意参保的,请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。符合上述4-5条的,请至本市街道服务点参保。符合上述第6条的,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册后在学校参保。
无论您是否愿意为孩子参保,请填妥回执交付学校。
特此通知
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
二○一四年十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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